- 三、本局處理違反商業團體法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反事件
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
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
1
公司、行號經商業團體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仍不入會,再經主管機關通知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仍不入會者
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1.第一次處一千五百元至五千元
2.第二次處三千元至七千元
3.第三次以上處五千元至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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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社團字第104389011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4年8月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