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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社團字第104389011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4年8月3日起生效
  • 三、本局處理違反商業團體法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反事件

    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

    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

    1

    公司、行號經商業團體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仍不入會,再經主管機關通知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仍不入會者

    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1.第一次處一千五百元至五千元
    2.第二次處三千元至七千元
    3.第三次以上處五千元至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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