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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2-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09096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 第 2 條
    申請地籍複製圖、多目標地籍圖或彩色版多目標地籍圖,應填具申請書並 繳交規費(如附表)向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土地開 發總隊)申請。 前項地籍圖均不包括圖廓坐標。多目標地籍圖包括道路名稱、重要地標及 道路街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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