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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09096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機關或民眾申請使用本市大幅地籍複 製圖、多目標地籍圖及彩色版多目標地籍圖,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 本辦法。
  • 第 2 條
    申請地籍複製圖、多目標地籍圖或彩色版多目標地籍圖,應填具申請書並 繳交規費(如附表)向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土地開 發總隊)申請。 前項地籍圖均不包括圖廓坐標。多目標地籍圖包括道路名稱、重要地標及 道路街廓。
  • 第 3 條
    申請地籍複製圖、多目標地籍圖或彩色版多目標地籍圖,以已重新辦竣地 籍整理之地區者與土地開發總隊編製底圖之同一比例尺者為限,始得發給 。但對於國家重要設施及軍事用地範圍,依法不得公開閱覽者,得限制發 給。 前項所稱已重新辦竣地籍整理之地區,指市地重劃地區、區段徵收地區、 都市更新地區、地籍圖重測地區等地區。
  • 第 4 條
    申請人應依本府訂定之申請書逐欄填寫區、段、小段、地號、圖幅號碼、 繪製份數及申請人姓名、電話、通訊處並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為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者,得以函文敘明所需繪製 之區、段、小段、地號、圖幅號碼、繪製份數替代申請書。
  • 第 5 條
    土地開發總隊核發之地籍複製圖、多目標地籍圖或彩色版多目標地籍圖, 應有收件號碼、核發日期,並蓋核發機關戳記,且註明「本地籍圖所列地 號,其土地界址應依地籍正圖鑑界經權利人間認定之實測成果為準。」之 字樣。
  • 第 6 條
    地籍複製圖、多目標地籍圖或彩色版多目標地籍圖之規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 地籍複製圖每幅新臺幣五十元。 二 多目標地籍圖每幅新臺幣八十元。 三 彩色版多目標地籍圖每幅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前項收入應依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 第 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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