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申設單位設置停車場指引標誌不符規定之處理方式: (一)停車場週圍設置之指引標誌如不符申設時原核准之設計牌面圖樣、 數量、設置地點,經查證屬實者,該停車場原核准設置標誌牌面之 數量減少 1 面,期限為半年。 (二)該停車場如經查證有再次違反前項之規定,則取消其標誌牌面設置 許可並拆除所有指引標誌。
- 八、本作業程序未規定事宜,得隨時修訂。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3-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交停字第09839202900號令增訂發布第7點條文;原第7點條文遞改為第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