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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4-01-1005
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18933號令修正公布第3、11、12條條文
  • 第 3 條
    本總隊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設計科:自來水工程中長程計畫之擬訂、水源、淨水設備、輸配水系 統與機電設備之規劃與設計、工程用地取得、各項工程相關業務之協 調與配合及計畫管考業務之推行等事項。 二、工務科:招標採購、施工監造及工程協調等事項。 三、工管科:職業安全衛生、防災業務之規劃、管理、檢查與訓練、工程 管制與考核及資訊設備操作與管理等事項。 四、總務科: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公關、研考 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11 條
    總隊長出缺,繼任人員未任命前,由北水處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派員代理。 總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總隊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 第 12 條
    本總隊設隊務會議,由總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總隊長。 二、副總隊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總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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