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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2-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原社福字第10430548400號令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並自104年7月17日起生效
  • 四、原住民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者,就醫時本會應予補助住院所需 之健保部分負擔、健保不給付費用、病房差額費用(須達住院 5 日 且費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但因病情需要住隔離病房者不受此限。 前項補助金額,本會每年每人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整。
  • 五、申請人應備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二)。 (二)最近六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 1.應載明入、出院日期。 2.疾病名稱及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ICD(本府衛生局最近 一期公告之原住民因族群、文化之特殊性所衍生之身心健康異常 醫療保健服務項目)。 (四)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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