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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原社福字第10430548400號令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並自104年7月17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執行臺北市原住民衛生醫療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增進 原住民之健康,提昇原住民醫療保健服務,以維護其健康權益,特訂 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會。
  • 三、本作業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 且符合本府衛生局最新公告之原住民因族群、文化特殊性所衍生之身 心健康異常項目者(附件一)。
  • 四、原住民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者,就醫時本會應予補助住院所需 之健保部分負擔、健保不給付費用、病房差額費用(須達住院 5 日 且費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但因病情需要住隔離病房者不受此限。 前項補助金額,本會每年每人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整。
  • 五、申請人應備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二)。 (二)最近六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 1.應載明入、出院日期。 2.疾病名稱及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ICD(本府衛生局最近 一期公告之原住民因族群、文化之特殊性所衍生之身心健康異常 醫療保健服務項目)。 (四)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並追繳其溢領金額: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本會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 前項溢領金額,經本會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第一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七、實施本作業要點所需費用,由本會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 八、醫療補助費用核付流程圖(附件三)。
  • 九、本作業要點自頒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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