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1)北市觀人字第1113034261號函修正第1、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 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以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 法訂定準則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 六、本局應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 等,並指定專責處理人員,申訴管道如下: (一)申訴專線電話:(02)27205880。 (二)申訴專用傳真:(02)27207975。 (三)申訴專用電子信箱: qa-shtpedoit@gov.taipei。 (四)專責處理人員:人事室處理性騷擾業務承辦人。 本局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不論是否提出申訴,均將採取立即且 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本局雖非行為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之性騷擾申訴 書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 移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