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補助金之申請、審核及撥款方式如下: (一)本補助金依學年發給,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一年級及新轉入生並 應檢附證明卡正面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十一月 三十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但每學年第一學期 十一月三十日後(上課日逾該學年三分之一)轉入臺北市就學之學 生不受此限;惟僅發給本補助金之二分之一。 (二)學校受理申請後應確實審核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書件(申請書件由學 校留存備查),於第一學期結束前造具名冊連同學校正式收據,送 本局辦理撥款,並於第二學期開學後辦理本補助金發放事宜,學生 領據留校據憑核銷。
- 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9-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體字第10143407000號令修正發布第4、7點條文;並自101年10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