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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體字第10143407000號令修正發布第4、7點條文;並自101年10月19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市民生育之意願,提高生 育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第三胎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 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
  • 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發給教育補助金(以下簡稱本補助金) : (一)設籍本市,領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核發之第三胎以上子女證明卡。 (二)就讀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一至六年級。 如有特殊情形者,並得由本局或授權學校專案核定。
  • 四、本補助金之申請、審核及撥款方式如下: (一)本補助金依學年發給,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一年級及新轉入生並 應檢附證明卡正面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十一月 三十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但每學年第一學期 十一月三十日後(上課日逾該學年三分之一)轉入臺北市就學之學 生不受此限;惟僅發給本補助金之二分之一。 (二)學校受理申請後應確實審核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書件(申請書件由學 校留存備查),於第一學期結束前造具名冊連同學校正式收據,送 本局辦理撥款,並於第二學期開學後辦理本補助金發放事宜,學生 領據留校據憑核銷。
  • 五、本補助金之核發及溢領催繳業務,由本局委任學校辦理。 不符合申請資格而領取本補助者,應於學校以書面通知後六十日內返 還補助金。
  • 六、本補助金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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