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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9-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體字第096360955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增訂第8點條文;並自96年8月30日施行
  • 四、本補助金之申請、審核及撥款方式如下: (一)本補助金依學年發給,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自行黏妥證明卡正面 影本,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十一月三十日前向 學校提出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但每學年第一學期十一月三十 日後(上課日逾該學年三分之一)轉入臺北市就學之學生不受此限 ;惟僅發給本補助金之二分之一。 (二)學校受理申請後應確實審核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書件(申請書件由學 校留存備查),於第一學期結束前造具名冊連同學校正式收據,送 本局辦理撥款,並於第二學期開學後辦理本補助金發放事宜。
  • 八、本要點第四點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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