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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體字第096360955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增訂第8點條文;並自96年8月30日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市民生育之意願,提高生 育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第三胎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並依出生年月日 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
  • 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發給教育補助金(以下簡稱本補助金) : (一)設籍本市,領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核發之第三胎以上子女證明卡。 (二)就讀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一至六年級。 如有特殊情形者,並得由本局或授權學校專案核定。
  • 四、本補助金之申請、審核及撥款方式如下: (一)本補助金依學年發給,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自行黏妥證明卡正面 影本,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十一月三十日前向 學校提出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但每學年第一學期十一月三十 日後(上課日逾該學年三分之一)轉入臺北市就學之學生不受此限 ;惟僅發給本補助金之二分之一。 (二)學校受理申請後應確實審核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書件(申請書件由學 校留存備查),於第一學期結束前造具名冊連同學校正式收據,送 本局辦理撥款,並於第二學期開學後辦理本補助金發放事宜。
  • 五、本補助金之核發及溢領催繳業務,由本局委任學校辦理。 不符合申請資格而領取本補助者,應於學校以書面通知後六十日內返 還補助金。
  • 六、本補助金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七、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 八、本要點第四點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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