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 第 3 條本標準所稱農業用地,指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之土地 。
- 第 4 條申請人申請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以下簡稱簡易 寮舍)時,應檢具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施工圖說、農業生產經營計畫 、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土地使用同意書,向產業局申請許可 。 產業局受理前項申請時,應邀集水土保持及建築管理等相關權責機關會同 審查。
- 第 5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農業區之簡易寮舍,其種類、大小、規 範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內農業用地之簡易寮舍,以搭建一層為限,簷高不得 超過三公尺,脊高不得超過三.五公尺,其種類、材料、大小規範如下: 一、供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簡易之蔭棚,其構造材料限木、竹、角鋼(不固 定焊接)、塑膠布或塑膠板,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一百四十五平方公 尺。 二、供農作物栽培或育苗之網室,其構造材料限角鋼(不固定焊接)、塑 膠布、塑膠網或鐵絲,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三、供農作物害蟲防治之網籠,其構造材料限角鋼(不固定焊接)或塑膠 網,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十三.二平方公尺。 四、畜養家畜、家禽(不包括豬、牛、馬等中、大型家畜)之簡易寮舍, 其構造材料限竹、木、稻草或塑膠板,每座設施面積不超過一百四十 五平方公尺。 五、簡易工作寮,其構造材料限竹、木或塑膠板,每座設施面積不得超過 十三.二平方公尺,每筆土地面積 0.二五公頃以下者,搭建一棟。 但面積超過 0.二五公頃者,每 0.二五公頃得增建一棟。
- 第 6 條簡易寮舍之搭建應依許可內容為之,且限供農業使用,並不得編訂門牌。 違反前項規定者,廢止其許可,並得移請建築管理、都市計畫等權責機關 處理。
- 第 7 條本市保安林及保護區林地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 第 8 條本標準所定書表格式,由產業局定之。
- 第 9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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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4012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309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