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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8-1 條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 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 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 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 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 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主管機關得訂 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4-05-4012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309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