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所稱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至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 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 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 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機關所屬員工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但性侵害、 性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要點。
- 四、本機關應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消除工作環境內源自 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員工不受性侵害及性騷擾之威脅。
- 五、本機關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 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差登記或 依規定給予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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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北市社人字第10336052100號函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