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機關遴選聘兼委員時,委員應填寫採購評選委員會遴選聘兼評選委員 意願調查表(詳附件一),派兼委員應檢具採購評選委員會派兼委員 通知書(詳附件二),並應同時檢附採購評選委員倫理規範事項(詳 附件三)於調查表及通知書中;受聘(派)兼委員應另檢具採購評選 委員切結書(詳附件四)。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14-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工採字第1143027193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之附件三、附件四;並自114年10月2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