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三條。
- 四、實施對象: 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員工(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派駐人員)。但基於業 務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定人員除外。
- 五、實施方式: 上班時間分為彈性時間與核心時間: (一)彈性時間: 上午 8 時至 9 時;下午 5 時至 6 時。在此彈性時間內員工 可自由選擇其上、下班時間。 (二)核心時間: 上午 9 時至 12 時 30 分;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在此核 心時間內,員工除依規定請假者外,均應到勤上班。 (三)午休時間:中午 12 時 30 分至下午 1 時 30 分。櫃臺留守等需 為民服務人員除外,此段時間不得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員工本人有懷孕、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情形,或於上班前、下班後 ,須親自接送或照顧符合「臺北市市政大樓各機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第五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之家庭成員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 申請,經機關同意後,依該同點之規定調整其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 下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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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7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人字第1133152181號函修正第1、4、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