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三條。
- 二、實施目的: 為使員工差勤管理人性化,提高工作士氣與行政效率,兼顧員工公私 生活需要及消除緊張情緒,以追求更高生活品質之需求,特訂定本要 點。
- 三、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民眾洽辦公務,不使民眾感到不便。 (二)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三)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
- 四、實施對象: 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員工(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派駐人員)。但基於業 務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定人員除外。
- 五、實施方式: 上班時間分為彈性時間與核心時間: (一)彈性時間: 上午 8 時至 9 時;下午 5 時至 6 時。在此彈性時間內員工 可自由選擇其上、下班時間。 (二)核心時間: 上午 9 時至 12 時 30 分;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在此核 心時間內,員工除依規定請假者外,均應到勤上班。 (三)午休時間:中午 12 時 30 分至下午 1 時 30 分。櫃臺留守等需 為民服務人員除外,此段時間不得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員工本人有懷孕、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情形,或於上班前、下班後 ,須親自接送或照顧符合「臺北市市政大樓各機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第五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之家庭成員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 申請,經機關同意後,依該同點之規定調整其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 下班時間。
- 六、每日彈性上班時段內,員工得自由選擇上班時間,其全日上班時數每 日需上足 8 小時,半日上班,應足 4 小時,上班不足上開時數者 ,除按現行規定請假外,一律以曠職處理。
- 七、請假時間計算方式: (一)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30 分。 (二)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8 時 30 分至 12 時 30 分)辦理 ,當日下午上班時間為 1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 2.下午請假:按彈性上班時間,上午上班滿 4 小時後計算之。 (三)按小時請假:(以規定辦公時間為準) 1.未開始上班即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依正常上班時間 8 時 30 分起算至 9 時 30 分,應請假 1 小時,9 時 30 分至 10 時 30 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 2 小時,餘類推。 2.已上班 1 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 8 時扣除當日實際上班至下 班(離開)時間,計算請假時數。
- 八、其他事項: (一)上午 9 時以後到達者為遲到,下午 5 時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 、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 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請假、出差、外勤人員,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未依規定請假者, 以曠職論。 (三)平時加班人員及例假加班人員,到、退均要辦理到、退勤登記、打 卡或感應後,始計算加班時數。 (四)員工於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其無故不在勤者,或請假有虛 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五)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故障,致無法辦理打卡或感應時,由人事室通 知改按簽名方式,並指派各單位專人負責出勤管理。 (六)為避免人員過度集中同一時段上班,各單位於彈性時間內,宜適度 分配上班人員,單位人員較少者,至少須有 1 人以上上班,從事 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業務 正常運行。
-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本要點報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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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7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人字第1133152181號函修正第1、4、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