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3-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574368900號令修正發布第5、7點條文
  • 五、建築物外牆修繕應依「台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 方案」規定辦理;二層以上建物施工或拆除時,其施工鷹架外緣距離 建築線或地界線不足二‧五公尺或五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應設置防 止物料向外飛散或墜落之措施,其規定如下: (一)鷹架設置:六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鷹架柱腳底板應襯厚木條板或 採取其他防沉措施。但其施工場地情況特殊或其未臨接計畫道路部 分,無礙於公共安全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護網:鷹架外部應置二十號以上鍍鋅鐵絲網或直徑○‧一三公分尼 龍塑膠網(網格不得大於一‧五公分,搭接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 (三)帆布護籬:鷹架外部於四樓版以下應設厚○‧○○二公分帆布圍護 。 (四)斜籬:鷹架斜籬應使用框架式以○‧一二公分厚鋼板設置於二樓版 處,並每五層設置一處,鷹架寬度約二公尺,五層以下建築物得採 用夾板等材料。 (五)顏色:帆布、圍籬之顏色以整齊劃一為原則,但不得標示與工程無 關之廣告。
  • 七、申請外牆修繕經本府都市發展局審查核准後始得施工,申請人並應於 核准後一個月內申報開工,並於開工後三個月內完工,如因工程實際 需要申請展期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完工後可免報竣工;申報開工 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開工申請書。 (二)核准修繕文件。 (三)二樓以上需檢附營造業承攬手冊。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