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明確界定本市建築物外牆修繕之申請程序,以確保公共安全、公共 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建築物外牆修繕,係指建築物未變更主要構造或樓地版面 積,而僅外牆開口位置或尺寸變更、飾面材料變更之修繕行為。但涉 及建築法第九條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行為者,仍應依建築法有 關規定辦理。
- 三、申請人對建築物進行該棟二層以上或一樓樓高超過四‧二公尺之外牆 修繕,應委請開業建築師設計及監造,並由合法登記有案之營造廠商 負責施工,且應依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分別負其責任。但騎樓內牆 之修繕可免適用;另古蹟、歷史及須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建築物等 應一併排除適用,應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 四、申辦外牆修繕應備書圖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1.建築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2.建築改良物測量成果圖正本。 3.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之證明丈件(如無上述決議 則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 之同意且經該臨接整修外牆面所有權人同意)。 (三)原核准圖說: 1.使用執照謄本或六十年建築法修正前之營造執照謄本。 2.使用執照竣工圖(原比例尺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四)申請修繕圖說:(正本乙份、副本七份) 1.申請案建築物位置圖、現況圖、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比例 尺一百分之一至二百分之一)。 2.涉及之消防設備圖說。 3.借用道路申請圖說。 4.施工計劃圖說。 如僅為外牆飾面材料修繕,未更動原外牆構造及開口部位者,得以 原核准圖說標示飾面材料,可免附 1.、2. 目圖說。
- 五、建築物外牆修繕應依「台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 方案」規定辦理;二層以上建物施工或拆除時,其施工鷹架外緣距離 建築線或地界線不足二‧五公尺或五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應設置防 止物料向外飛散或墜落之措施,其規定如下: (一)鷹架設置:六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鷹架柱腳底板應襯厚木條板或 採取其他防沉措施。但其施工場地情況特殊或其未臨接計畫道路部 分,無礙於公共安全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護網:鷹架外部應置二十號以上鍍鋅鐵絲網或直徑○‧一三公分尼 龍塑膠網(網格不得大於一‧五公分,搭接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 (三)帆布護籬:鷹架外部於四樓版以下應設厚○‧○○二公分帆布圍護 。 (四)斜籬:鷹架斜籬應使用框架式以○‧一二公分厚鋼板設置於二樓版 處,並每五層設置一處,鷹架寬度約二公尺,五層以下建築物得採 用夾板等材料。 (五)顏色:帆布、圍籬之顏色以整齊劃一為原則,但不得標示與工程無 關之廣告。
- 六、申請借用道路,本要點得排除「台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 安全改善方案」中第七點第(3) 款之規定,惟仍須取得各目的主管 機關同意,且台北市禁止借用道路地段仍不得借用,其許可借用期限 為核發日起至完工日止,逾期作廢,申請人應回復原狀。
- 七、申請外牆修繕經本府都市發展局審查核准後始得施工,申請人並應於 核准後一個月內申報開工,並於開工後三個月內完工,如因工程實際 需要申請展期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完工後可免報竣工;申報開工 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開工申請書。 (二)核准修繕文件。 (三)二樓以上需檢附營造業承攬手冊。
- 八、申請人、監造建築師及承造廠商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施工廢棄物 處理、噪音管制、交通管制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時,另依各該法令規定 由主管機關處罰。
- 九、如涉及廣告物之設置者,其廣告物另依有關規定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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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574368900號令修正發布第5、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