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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健字第09734425300號函修正發布第3、8點條文;並自即日實施
  • 三、本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本局局長聘(派)兼之;必要時,得視 會議研議內容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之。
  • 八、本會委員及幹事均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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