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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疾字第10635315400號函修正第5、7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
  • 五、委員會視防疫工作需要召開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 指定該機關相關人員代理出席。
  • 七、委員會由本局疾病管制科負責幕僚作業,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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