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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3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097641375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方法』;新名稱:臺北市政府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原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於災害性地震發生後,徵調相關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於短時間內針對受損建築物之損害程度進行初步緊 急判定,以避免餘震發生時造成人員傷亡及有利於實施相關災害緊急 應變措施,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依本作業原則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 1.平時整備事宜: (1)負責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機制 的建立、推動與執行。 (2)負責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管理事項。 (3)定期檢討更新緊急鑑定人員名冊、資料庫。 (4)整備緊急鑑定所需物資、裝備。 (5)印製緊急鑑定表格、危險標誌及緊急鑑定人員身份識別證。 (6)每年辦理緊急鑑定人員動員演練至少乙次。 2.災後緊急應變事宜: (1)協調緊急鑑定人員進駐各行政區配合各區辦理震災後危險建築 物緊急鑑定工作。 (2)啟動緊急鑑定人員徵調動員通知及辦理團體保險。 (3)開具緊急鑑定人員徵調書或廢止徵調證明文件。 (4)調閱建築圖說並派送至災區。 (5)辦理受災建築物緊急鑑定行政處理事項。 (6)辦理危險建築物補強、復建處理、限制使用或拆除處理事項。 (7)辦理建築物含施工中工程災害處理事項。 (8)辦理危險建築物損壞調查、統計及分析處理事項。 (二)建築師、土木、結構及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1.辦理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人員講習。 2.協助編組、建置、更新緊急鑑定人員資料庫及動員等工作。 3.參與本府每年度辦理緊急鑑定人員動員演練。 4.預先規劃支援機制,以利人員緊急調度。 5.協助震災後緊急鑑定人員之徵調作業。 6.派員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都市發展局緊急應變小組參與作業 。 (三)本市區公所: 1.平時整備事宜: (1)負責各行政區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執行計畫之建立與推 行。 (2)參與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組訓演練、講習。 (3)定期至內政部營建署「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組訓資訊系 統」下載更新緊急鑑定人員資料。 (4)每年檢視緊急鑑定所需物資、裝備。 2.災後緊急應變事宜 (1)負責各區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任務的指揮運作與執行。 (2)協助提供緊急鑑定人員之集合地點及其交通路線資訊。 (3)發放緊急鑑定裝備與身分識別證,辦理行前說明。 (4)震災發生後派請里長、里幹事等勘查災區狀況,填具緊急通報 表協助描述震災後建築物之破壞情形,以供緊急鑑定人員研判 緊急鑑定作業進行之先後順序。 (5)指揮召集里長與里幹事擔任震災後緊急鑑定領勘人員(以下簡 稱領勘人員),陪同緊急鑑定人員至災害地點進行緊急鑑定作 業。 (6)建築物經緊急鑑定有危險之虞者,立即通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並依市指揮官指示,領勘人員應即刻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 損害區域張貼危險標誌,迅速公告週知。 (7)通報警察局劃設危險建築物警戒區,疏散安置災民,禁止人民 進入。 (8)蒐集緊急通報表、緊急鑑定表與鑑定評估表,送交本府都市發 展局統計、分析與彙整。 (四)本府衛生局:配合消防救災單位執行傷病患之醫療救護事宜。 (五)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流程圖,詳附件一。
  • 三、緊急鑑定人員編組與任務如下: (一)緊急鑑定人員編組 1.本市緊急鑑定人員係由建築師與土木、結構及大地技師公會會員 共同組成。 2.緊急鑑定人員編組及責任區(里)劃分,以行政區(里)為單位 ,各責任區(里)依該區(里)人口數量與建築物總數等區域特 性劃分編組分配緊急鑑定小組,每個緊急鑑定小組由兩名緊急鑑 定人員組成,每組責任里編組至少應置一個緊急鑑定小組。 3.各公會置中隊長一名,進駐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都市發展局緊急 應變小組,統籌本市緊急鑑定人員調度事宜。 4.各公會依責任區置小隊長一名,進駐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統籌該 區緊急鑑定人員聯繫調度、任務分配事宜。 5.各行政區緊急鑑定人員編組與公會責任區,詳附件二。 (二)任務 1.緊急鑑定人員應配合參與本府每年度辦理相關動員演練,本府得 依實施性質向相關機關申請核予建築師研習積分或技師訓練積分 。 2.緊急鑑定人員應配合逕自內政部營建署「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 鑑定組訓資訊系統」檢視更新個人基本資料。 3.緊急鑑定人員接獲動員報到簡訊,應於指定時間內至各區指定地 點完成報到,經分派任務後,即展開緊急鑑定作業。
  • 四、緊急鑑定之相關費用: (一)動員演練出席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整。 (二)徵調人員補償費:每人每半日補償新臺幣二千元整。 (三)交通費:每人每日發給新臺幣一百元整。 (四)餐飲費:每人每日發給新臺幣一百元整。 (五)團體保險:徵調緊急鑑定人員期間,應投保意外險,最低保險額為 新臺幣二百萬元。
  • 五、依本作業原則所需行政費用,由本市建築管理處逐年依災害防救法規 定,編列預算支應。有關徵調人員補償費、交通費、餐飲費及團體保 險等費用,由本市建築管理處先行檢討由原核定預算內相關經費支應 ,如確有不足時,專案報府核撥災害準備金辦理。 附錄 附件一、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流程圖 附件二、12 行政區緊急鑑定人員編組與公會責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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