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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都建字第11261169801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112年5月2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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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8)府都建字第1083252647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08年11月2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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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102)府都建字第102663363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2年5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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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98)府都建字第098641131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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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097641375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方法』;新名稱:臺北市政府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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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建字第09426237900號訂定發布全文9點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3-11-3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都建字第11261169801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112年5月2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