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內政部 92 年 6 月 9 日台內營字第 0920087109 號函修正「震災 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 三、內政部 93 年 4 月 22 日台內營字第 0930083407 號函檢送「震災 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組訓計畫」。
- 貳、目的 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之目的,係為於災害性地震發生後,徵調 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短時間內針對受損建築物之損害程度進 行初步緊急判定,以利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實施相關災害緊急應變措 施。 爰此,本府將應用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震災 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組訓人員資料庫」,推動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 急鑑定人員組訓及演練,以健全本市之震災後緊急防處業務。
- 參、任務分工 一、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一)平時整備事宜: 1.檢討更新緊急鑑定人員名冊、資料庫。 2.整備緊急鑑定所需物資、裝備。 3.製發緊急鑑定人員身份識別證。 4.印製緊急鑑定表格、危險標誌。 5.每年辦理緊急鑑定人員動員演練至少乙次。 (二)災後應辦事宜: 1.協調相關公會專業人員進駐各行政區配合各區辦理震災後危險建 築物緊急鑑定工作。 2.通知各緊急鑑定人員之集合地點、交通路線。 3.購買緊急鑑定人員之團體保險。 4.發放裝備並辦理行前說明。 5.開具徵調書、廢止徵調證明文件。 6.調閱建築圖說並派送至災區。 7.至受災現場張貼危險標誌。 8.辦理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處置或拆除。 9.資料彙整、統計,並製作工作報告。 二、建築師、土木、結構及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一)辦理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之講習作業。 (二)協助辦理緊急鑑定人員資料庫更新、編組及動員等工作。 (三)參與本府每年度辦理緊急鑑定人員動員演練。 (四)協助震災後緊急鑑定人員之徵調作業。 三、區公所: (一)參與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組訓演練、講習。 (二)協助提供緊急鑑定人員之集合地點。 (三)震災發生後由里長、鄰長或里幹事勘查災區狀況並協助描述震災後 建築物之破壞情形,以供緊急鑑定人員研判緊急鑑定作業進行之先 後順序。 (四)派員(里長、鄰長或里幹事)陪同緊急鑑定人員至災害地點進行緊 急鑑定作業。 四、衛生局:配合消防救災單位執行傷病患及緊急鑑定人員之醫療救護事 宜。
- 肆、緊急鑑定人員編組 一、進駐災害應變中心 (一)各公會置中隊長一名,進駐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統籌本市緊急鑑定人員調度 事宜。 (二)各行政區置小隊長一名,進駐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統籌該區聯繫調度、任務 分配事宜。 二、各行政區編組 (一)由兩位緊急鑑定人員組成一個鑑定小組。 (二)除大安區置25個鑑定小組(含小隊長共計50人),其餘十一個行政區置10個 鑑定小組(含小隊長共計20人),共270人。 (三)各區鑑定人員接獲動員報到簡訊,應於一小時三十分內至各區指定地點完成 報到,經分派任務後,展開緊急鑑定作業。
行政區
組數
人員數
行政區
組數
人員數
松山區
10
結構技師20人
萬華區
10
土木技師20人
信義區
10
結構技師20人
文山區
10
土木技師20人
大安區
25
建築師50人
南港區
10
土木技師20人
中山區
10
土木技師20人
內湖區
10
土木技師20人
中正區
10
土木技師20人
士林區
10
建築師20人
大同區
10
土木技師20人
北投區
10
大地技師20人
- 伍、緊急鑑定之相關費用 一、動員演練出席費:每人每次新台幣 500 元整。 二、徵調人員補償費:每人每半日補償新台幣 2000 元整。 三、交通費:每人每日發給代金新台幣 100 元整。 四、餐飲費:每人每日發給代金新台幣 100 元整。 五、團體保險:緊急鑑定人員接受徵調期間,每人每日應予投保意外險, 額度新台幣 100 萬元。
- 陸、經費 有關動員演練出席費、印製緊急鑑定表、危險標誌、製作緊急鑑定人 員身份識別證及整備緊急鑑定所需物資、裝備等事宜所需費用,由本 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逐年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編列預算支應。 有關徵調人員補償費、交通費、餐飲費及團體保險等費用來源,由本 局建管處依「災害防救施行細則」、「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 理辦法」及「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手冊」有關天然災害經費之 執行規定,先行檢討由原核定預算內相關經費支應,俟確有不足時, 再專案報府核撥災害準備金辦理。
- 柒、管考 本府將依部頒「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組訓計畫」所定工作項目 辦理演練,並將成效彙報內政部營建署及本府消防局、災害防救委員 會等。
- 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
- 玖、附錄 附件一、臺北市政府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之作業流程 附件二、台北市十二行政區緊急鑑定人員名冊(略) (俟公會完成後補充) 附件三、內政部頒「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組訓計劃」 附件四、內政部頒「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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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38
臺北市政府『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方法』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建字第09426237900號訂定發布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