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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1-3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1461398562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條文;並自114年8月25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原則第四點、第五點修正總說明(114. 08.21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原則(下稱本原則)自九十四年十一 月二日訂定發布迄今,前後歷經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一零二年五月二日、一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及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共五次修 正。本次修正係鑑於一一一三年四月三日 403 花東大地震後,災害導致危險建 築物評估需求遽增,又本原則自訂定發布迄今,關於緊急評估之相關費用規定卻 未曾修正,經考量物價、市場行情變動及成本變動等因素,應配合修正費用支出 ,以切合市場行情及區別不同階段勤務屬性,並提升專業人員出勤意願。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規定第四點:將原費用規定第一款至第四款整併修正為第一款動員演練及 第二款正式徵調兩款,另依緊急評估人員於任務編組之編制為小隊長、中隊長 或依一般人員之身分,分別於前開二款下增訂第一目第一小目至第三小目,並 明定各費用核給之項目為出席費、評估費以及得核給之數額,以區別各該不同 身分人員,得領取之動員出席費及正式徵調出席費。依參與評估人員執行評估 受損建築物之件數,於第一款及第二款增訂第二目明定模擬及實地評估每棟建 築物得領取之模擬及實地評估費用數額。復為整合費用名稱將原第三款交通費 、第四款餐飲費等細目,整併以支付出席費及評估費用為主,不再下分細項並 調整核發費用金額,以符合實際執行勤務狀況,惟為確保勤務人員之人身安全 ,仍保留原第五款團體保險費,本次修正遞移至第三款。 (二)修正規定第五點:配合第四點原規定文字刪除,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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