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原則修正總說明(112.05.25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原則(下稱本原則)自九十四年十一 月二日訂定發布迄今,其後歷經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一○二年五月二日及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四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因應日益 複雜之災害,需隨時檢討修正各行政區緊急評估人員數量配置,以利災害應變並 即時辦理危險建築物評估作業,爰擬將本原則現行附件二有關各行政區緊急評估 人員編組與公會責任區之規定修正為由本府都發局適時調整並公告。 二、本原則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現行附件二(十二行政區緊急評估人員編組與公會責任區),並將修正條 文第三點第一款第五目「詳附件二」等語修正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適時調整 並公告」。 (二)現行附件二既經刪除,爰配合將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五款中「詳附件一」等語修 正為「如附件」。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1-3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都建字第11261169801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112年5月2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