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依本作業原則所需行政費用,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逐年依災害防救 法規定,編列預算支應。有關徵調人員補償費、交通費、餐飲費及團 體保險等費用,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先行檢討由原核定預算內相關 經費支應,如確有不足時,專案報府核撥災害準備金辦理。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3038
臺北市政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102)府都建字第102663363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2年5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