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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3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8)府都建字第1083252647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08年11月27日起生效
  • 四、緊急評估之相關費用: (一)動員演練出席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整。 (二)徵調人員補償費:每人每日補償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整。 (三)交通費:每人每日發給新臺幣一百元整。 (四)餐飲費:每人每日發給新臺幣一百元整。 (五)團體保險:徵調緊急評估人員期間,應投保意外險,最低保險額為 新臺幣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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