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臺北巿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 二、社區大學得向學員收取下列費用: (一)報名費。 (二)課業費。 (三)雜費。 (四)代收代辦費。 (五)保證金。
- 三、報名費:每期(每次)新臺幣二百元。
- 四、課業費基準如下: (一)每期十八週,每週三節(每節五十分鐘):每門課新臺幣三千元。 (二)於課程實施中第四週(含)起入學者,參照前款基準上課比率收取 費用。 (三)旁聽費:每門每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 五、雜費: (一)製證費: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二)游泳課游泳池使用費: 1.每期十八週,每週一次者,新臺幣八百元。 2.每期十八週,每週二次者,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三)電腦課程電腦維護費:每期十八週,每週三小時者,每門課新臺幣 一千元。 (四)烹飪課程瓦斯電氣費:每期十八週,每週三小時者,每門課新臺幣 四百元。 (五)陶藝課燒窯費:每期十八週,每週三小時者,每門課新臺幣八百元 。 (六)冷氣費:每期十八週,每週三小時者,每門課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雜費未使用者不得收費。
- 六、代收代辦費 (一)材料費:按實際使用費收取費用。 (二)書籍費:按實際使用費收取費用。
- 七、各社區大學收費內容,均應詳列於招生簡章或選課手冊等公告周知, 並報本局備查。
- 八、社區大學得針對修習課程之弱勢及特殊族群學員,提供優惠減免方案 ,其項目及額度,由各社區大學訂定之。
- 九、社區大學因故未能開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通知學員,並全額退還 學員已繳納之費用。
- 十、各項費用退費基準如下: (一)報名費不退費。 (二)課業費及雜費:學員開學二週內辦理加退選課程,申請退選者全額 退費;加退選後申請退費者,第三週內退還七成,第四週(含)起 原則不退費。 (三)雜費:除製證費不退費外,其餘項目準用前項規定辦理退費。
- 十一、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或保存證明,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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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3011
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社字第10133469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