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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終字第10436759700號令自104年7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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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社字第10133469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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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社字第09540169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5-08-3011
(廢) 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終字第10436759700號令自104年7月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