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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96)北市觀秘字第096315774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觀光傳播局派員兼任,負責綜理本會業務;置幹事三人, 由本府觀光傳播局、產業發展局、資訊處各指派一人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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