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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96)北市觀秘字第096315774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觀光傳播局依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之規 定,設置臺北市資訊休閒業電腦遊戲分級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之任務為電腦遊戲分級之審查。
  •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由委員互推選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召開並主持會議。委員依下列方式 產生,由本府觀光傳播局局長聘(派)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一)相關產業團體代表二人:由電腦遊戲及網路資訊相關團體推派。 (二)消費者代表一人:由消費者相關團體推派。 (三)專家學者二人:由本府觀光傳播局聘請法學及大眾傳播學學者專家各一人。 (四)青少年或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一人:由兒福相關團體推荐。 (五)政府代表一人:由本府觀光傳播局指派一人擔任。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觀光傳播局派員兼任,負責綜理本會業務;置幹事三人, 由本府觀光傳播局、產業發展局、資訊處各指派一人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 五、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六、本會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但不參與表決。
  •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議決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
  • 八、本會委員任期出缺,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觀光傳播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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