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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政三字第09730313700號函修正發布第10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十、本府各機關首長本人及下列人員,不得參與本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辦 理之採購: (一)機關首長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機關首長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機關首長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機關首長、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 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機關首長之三親等親屬,除有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但書情形外 ,不得參與本機關辦理之採購。 本府各機關首長,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協助前二項 人員參與本府各機關辦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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