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作業規定依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設置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 二、廉潔是臺北市政府珍貴之資產,為確保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有 效執行稽核、調查、檢核及評估,以杜絕貪瀆、濫用職權,提供公務員積極任事之優質 環境,促進廉政效能,特訂定本規定。
- 三、工作原則: (一)掌握狀況:結合各機關整體力量,機先掌握各項業務違常癥候,彙整錯失態樣, 強化風險評估。 (二)預防優先:針對決策及管理過程潛存貪瀆弊失風險,機先採行各項預防作為,確 保施政品質。 (三)興利革新:加強各機關不合時宜法規及行政措施之檢討,研提興革建議事項,提 供公務員勇於任事之優質環境。 (四)明快處置:主動查處涉嫌貪瀆及行政違失案件,提昇行政肅貪處理層次,從嚴追 究責任,有效打擊犯罪。 (五)外部監督:建立專家學者諮詢機制,及時提供廉政訊息,厚植透明、課責之外部 監督力量。
- 四、本中心下設稽核組、調查組、檢核組、行政組及宣導組,其業務具體作法如下: (一)本中心各組執行稽核、調查、檢核及評估應提出以事實為基礎之調查報告,並針 對弊失列具改進建議,必要時得先行提交本中心會議審議;其有具體興利作為者 ,另行函頒本府各機關參考。 (二)本中心受理檢舉貪瀆案件,經調查與事實不符者,應立即澄清,經當事人同意後 得對外公佈。 (三)本中心檢核重大工程、採購及府管施政計畫,就評估可能發生弊失風險及遭致外 界質疑事項,所提出之技術性或諮詢性建議,計畫研提機關應為具體回覆,其涉 及法令規章部分,得由本中心委員及法務局進行草案之覆核。 (四)各機關對於本中心要求提列用以評估風險之各項資料,包括採購稽核、施工查核 及財務管理等各項業務檢查缺失暨審計機關審查意見等,由行政組彙整後提報本 中心會議討論。 (五)本中心實施稽核,依臺北市政府稽查所屬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成效作業原則及各 級政風機構專案稽核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 五、整合內控查核、執法效能訪問輔導、採購稽核、施工查核及財務管理等機制,訂定本中 心各組績效評核指標,於本中心會議報告執行情形。
- 六、本中心執行業務時,得請各機關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中心執行稽核、調查、檢核及評估各項業務,包括調卷、訪查、製作訪談或查 考(證)紀錄、參與會議或會勘(驗)等,各機關應積極配合,無正當理由不得 拒絕,必要時得請求各業務主管機關依職權協助調查。 (二)本中心各組調查報告中所提列之建議事項,其權責機關應確實辦理並於本中心會 議提報執行情形。 (三)本中心調查案件如有需要,得邀請法務局或其他相關機關表示意見。 (四)經本中心調查或稽核結果涉有違失之案件,除由政風機構依職權處理外,對於員 工涉及違失部分,不問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均移由各權責機關追究行政責任,並 依需要調整其職務,各機關對是類案件處理結果應提交本中心會議審查,本中心 會議得對處理結果提出建議。
- 七、本中心得指派委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針對利益衝突迴避或其他公務倫理事項進行研析並提出具體作法。 (二)建立行政透明檢視制度,針對各機關,實施透明度檢查,並結合學術機構,研究 行政透明評鑑指標,做為檢視行政透明之客觀依據。 (三)開發反貪腐量測指標,做為各階段推動廉政工作之評估工具。 (四)建置資訊管理資料庫,提供本中心廉政肅貪資訊。 (五)針對經常與民眾接觸之單位,不定期進行問卷調查,以瞭解易滋弊端之業務,研 訂可行之防弊措施。
- 八、本中心委員及各組成員,對於執行業務所知悉之機密事項應予保密,未經授權核准,不 得對外洩露或發布。受理檢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對檢舉人之安全,必要時 應指派有關機關或協調警察機關,予以保護。
- 九、為發掘不法打擊貪瀆,保障守法伸張正義,本中心設置檢舉熱線一九九九轉一七四三( 一起肅貪),提供市民檢舉及公務員申訴管道,並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 職辦法」及本府訂頒「臺北市政府獎勵檢舉貪污瀆職作業要點」規定,執行獎勵及保護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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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3-2005
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作業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02)北市政三字第10231097200號核定修正發布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