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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政廉字第1043103380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
  • 九、本會委員及相關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密義務: 1.專案小組因調查案件所撰寫之報告,在未經本會同意公開前應列為密件,委員 對於調查中所接觸或知悉之密件資料,均負有保密責任,並遵守臺北市政府文 書處理實施要點、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行政程序法、 營業秘密法及刑法等保密義務及責任相關規定,且非經本會同意,不得擅自利 用、擷取、持有、傳遞或以任何形式洩漏或提供、交付予第三人。 2.調查中案件未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對外發言洩漏調查內容,但已公開之資訊 不在此限。 (二)迴避規定: 委員於審議案件時,除依設置要點第 4點第 5項辦理外,若涉有爭議或認有不能 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由本會依職權請委員迴避。 (三)委員自律: 1.委員應超然、公正行使職權,並親自出席會議。 2.委員不得接受與本府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定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廠商 之飲宴應酬、受贈財物及請託關說。 3.委員不得針對正在進行中之調查個案案情接受新聞媒體(報紙、雜誌、電視台 、廣播及網路等)之訪問,其發表言論不得違反本點第一項保密義務之各款規 定,但調查之程序、進度及已公開之資訊不在此限。 4.委員不得以本會委員名義就會議資料、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編撰新聞紙及雜 誌、刊登書籍及其他出版品,但經提報本會決議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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