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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097311640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
  • 二、本局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應組織臺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遴委會)。 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代表五人。 (二)學者專家共五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級並合法立案之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由本局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中職校長團體及設有教育系 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之。 第二項第五款之教師代表由各該學校全體專任教師以票選方式選出,投票人數不得少於 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並由學校人事室辦理票選事宜。家長代表由各該學校班級家長 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班級家長代表出席, 始得開會,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 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並應各選出候補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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