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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097311640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臺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並規範校長任期考評之項目及程序,特訂 定本補充規定。
  • 二、本局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應組織臺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遴委會)。 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代表五人。 (二)學者專家共五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級並合法立案之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由本局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中職校長團體及設有教育系 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之。 第二項第五款之教師代表由各該學校全體專任教師以票選方式選出,投票人數不得少於 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並由學校人事室辦理票選事宜。家長代表由各該學校班級家長 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班級家長代表出席, 始得開會,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 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並應各選出候補代表一人。
  • 三、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並擔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指派人 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委員會業務並為發言人;置秘書若干人,由本局指派人員 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 四、遴委會於每學年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
  • 五、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品德優良,並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所定 資格者,得參加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
  • 六、現任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 校校長之遴選。
  • 七、遴委會辦理校長遴選作業順序如下: (一)討論任期屆滿並於一年內屆齡退休校長延任之遴選作業。 (二)任期屆滿校長之遴選作業。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之遴選作業。 (四)出缺學校新任校長之遴選作業。
  • 八、校長連任審議部分及出缺學校新任校長之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及相關審 議事宜,由本局擬定草案,送請遴委會審議。
  • 九、因情況特殊或無人申請之學校,本局得徵詢具有第五點條件之校長候選人同意,推薦為 該校校長人選,並經遴委會決議行之。
  • 十、出缺學校校長,由遴委會就候選人中遴選出校長一人,由本局依法定程序報請臺北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聘任之。
  • 十一、遴委會就校長遴選事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之。
  • 十二、申請延任、連任及轉任之校長考評項目,包含「政策執行」、「經營管理」、「專業 領導」及「辦學績效」等領域。
  • 十三、校長任期考評程序包含校長自評、本局主管科及督學室考評(含家長會及教師會平時 意見之反映)及本局總評三部分。本局應將總評及相關考評資料送請遴委會,作為校 長延任、連任或轉任之重要參考依據;必要時,遴委會得邀請本局視導區督學及業務 主管人員列席說明。
  • 十四、新設學校首任校長由該校籌備處主任擔任,經提遴委會同意後,由本局報請本府聘任 之。 遴委會不同意時,新設學校之首任校長應循遴選程序遴選之。
  • 十五、本局應公告出缺校長之學校名單,公開徵求校長候選人。校長候選人如申請二所以上 之學校,應在申請表中註明。
  • 十六、現職校長已連任期滿,一年內屆齡退休者,校長之延任,經遴委會就其考評結果審議 通過後,其任期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 十七、校長候選人除依規定應提交相關證件外,並應針對參與遴選學校之經營理念與方案, 擬具四年中程校務發展計畫書;遴委會評審時如認有需要,得邀請候選人列席說明。 校長候選人如認為有需要,亦得申請列席說明,遴委會不得拒絕。
  • 十八、遴委會除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及晤談外,必要時,並得推選委員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 地訪評,深入瞭解候選人。
  • 十九、遴委會應根據校長候選人提供之書面資料、本局總評及相關考評資料、訪視小組訪評 報告或說明及校長候選人之現場報告,進行遴選審議。
  • 二十、遴委會針對於匿名指控案件不應討論審議;對於具名指控案件,應由遴委會分別訪談 檢舉人及被檢舉之候選人,並推選委員三人以上調查後,向遴委會提出說明。
  • 二十一、教師會及家長會除參與選出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外,不得對遴委會遴選校長職權之 行使作不當之影響。
  • 二十二、遴委會委員不得參加、接受校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特定校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 關說,違反者由本局解聘之。
  • 二十三、本市職業學校校長任期考評之項目及程序及特殊教育學校校長遴選及考評等相關事 項,準用本補充規定。
  • 二十四、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連任審議及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作業簡章,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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