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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7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3)北市衛企字第11330063982號函修正第11點條文;並自113年11月11日生效
  • 十一、管控措施: (一)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應依審議結果執行通過之計畫,並依預定 期限完成,若認為核定通過之計畫有窒礙難行者,得於線上確認 不執行該計畫,申請機關應另函文本局備查,惟計畫主持人(申 請人)不得再提出該計畫之申請。 (二)計畫期滿後,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未依規定完成繳交成果報告 或辦理經費核銷前,本局不再受理其新申請案。 (三)計畫主持人(申請人)已簽署本局統籌款補助計畫執行同意書, 卻無故不於計畫期限內完成計畫,且未辦理展延者,撤銷該計畫 。 (四)計畫主持人(申請人)執行中之二件計畫案,其計畫期限與新申 請計畫期限重疊者,本局不受理新申請案件,已上傳之申請案不 予審議;若新申請案經核可,舊案成果報告未如期繳交,則已核 准之新申請案暫停撥款。 (五)計畫案(含申請、執行及成果報告)若經發現有一稿多投、假造 、冒名申請、抄襲或其他有違學術倫理之嫌,且經查證屬實者, 得按其情節輕重作下列處分: 1.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再受理其申請案。 2.追回全數或部分補助款。 3.追回研究獎勵費。 4.撤銷該計畫案併處上開處分。 (六)計畫執行期間,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有離職規劃,應由申請機 關於計畫主持人(申請人)離職前,覓妥相同專長及能力之研究 人員接辦其計畫案或申請撤案。申請機關函本局核可後,提報工 作小組會議備查。變更計畫主持人(申請人)致計畫執行延宕或 計畫展延期間,以原核定金額內自行運用不得追加。 (七)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應於計畫期滿後三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 成果報告繳交日以上傳線上申辦系統完成之日計。 1.受理單位安排專家學者審查,其審查結果將列入計畫主持人( 申請人)申請新案時參考。 2.成果報告審查結果由受理單位彙整,並提報工作小組會議備查 。 (八)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研究成果除於學術論文或期刊發表外, 不得擅自對外公開,如有侵害本局權益者除依法追究,並得請求 損害賠償。 (九)受獎勵(補助)前往國外相關機關進行訓練、進修、研究、實習 之人員於計畫結束後,應返回原機關服務,其服務期間為計畫實 施全部時間之二倍,非經原服務機關同意,不得轉任本局暨所屬 機關以外之職務,違者應賠償所接受之獎勵(補助)。受部分補 助之人員,其計畫結束後應服務之時間,按所接受獎勵(補助) 經費占計畫所需全部經費之比例計算。 (十)前款受補助人員服務機關之人事單位應對前述人員列冊管理。 (十一)計畫案有本點第三款之撤銷計畫或第六款之撤案情事者,申請 機關應負責將全數補助款繳回本局。 (十二)計畫案未完成經費核銷者,應依懸帳清理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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