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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7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1330061512號函修正第4、12點條文;並自113年5月7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統籌款補助計畫之申請、 審查、核定、管控措施、變更作業、經費核銷及其他事項,特依據本 局統籌款運用及管理作業基準第十三點訂定本程序。
  • 二、依本程序辦理統籌款補助計畫之項目如下: (一)補助因業務需要應購置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辦公設備及工 程營繕。 (二)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 (三)推動公共衛生及社區健康服務之相關工作費用。 (四)研究發展之獎勵金,包括自行研究計畫、委託研究計畫、成果獎勵 及出國計畫。 (五)其他經市政府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事項之費用。
  • 三、申請機關及單位:本局各科室、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 稱健康服務中心)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
  • 四、經費補助原則: (一)計畫經費編列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公共衛生專案補助計畫經 費編列標準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研究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經 費編列標準表(附件一、附件二)之規定辦理。 (二)委託研究計畫須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得編列 行政管理費,其餘類型計畫不得編列。 (三)除「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推動公共衛生專案補助要點」第三點 第二項有關研究計畫之公共衛生專案外,不得編列人事費及屬資本 門之項目。 (四)自行研究計畫每案每年經費編列以不超過一百二十萬元為原則。 (五)出國計畫經費,須依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派 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編列。 (六)補助因業務需要應購置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辦公設備及工 程營繕之經費編列須符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購置設備補助要 點。 (七)補助不易羅致人員獎勵金之編列,須符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補助不 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要點。 (八)其他經市政府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事項之費用計畫,得依實 際需要編列與執行計畫有關之費用,人事費編列須依臺北市政府衛 生局統籌款研究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經費編列標準表編列。
  • 五、申請期程:申請案每年辦理一次,申請機關及單位應依本局規定之期 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本局主動規劃推動之任務或目標導向 研究計畫不在此限。
  • 六、申請方式: (一)計畫主持人(申請人)至本局統籌款線上申辦系統進行計畫申請書 登錄,及上傳計畫書電子檔。 (二)申請機關切實審查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及本作業程序 管控措施之規定,符合規定者始得造冊函送本局,並註明未曾獲統 籌款補助者(聘兼人員除外),聯合醫院應配合審查作業需要,建 議申請案之推薦順序。 (三)本局各科室提出申請者及第二點第五款之申請案,應由相關科室循 行政程序奉核後移綜合企劃科辦理。 (四)研究計畫凡涉及人體試驗、基因重組試驗、動物實驗者、第二級以 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須於申請時檢附相關委員會或單位核准 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於請款時補齊核准文件。
  • 七、審查作業: (一)受理: 1.由本局綜合企劃科擔任受理單位;受理申請案時,先至線上申辦 系統核對申請名冊,進行下列行政審查,不符申請資格及規定者 不予受理。 (1)無第十一點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 (2)計畫申請檢核表。 (3)計畫期程。 (4)計畫格式。 (5)其他相關事項。 2.造冊簽會人事單位複查計畫主持人(申請人)資格。 (二)分類、分組與分案:申請案件依申請類別分類及學門分組,經工作 小組執行秘書同意後,辦理下列事宜: 1.諮詢學門長指定複審之學門委員。 2.諮詢學門長或學門委員推薦初審專家(需具專長考量)。 3.由綜合企劃科分案予初審專家進行審查。 (三)初審:每件申請案以送二位初審專家審查為原則,必要時送第三位 專家審查。 (四)複審: 1.整理初審意見等有關資料送交學門委員進行複審。 2.複審會議:由工作小組執行秘書會同學門長召集學門委員進行複 審會議,排列研究案件之優先順序、建議錄取案件數及建議金額 。 (五)經費審核:送會計室依市府及本局相關經費編列標準及經費繕總進 行審核。 (六)召開工作小組會議: 1.整理初、複審及相關科室意見提送工作小組會議審議。 2.對於適用第二點第五款之申請案,工作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後,由 本局相關科室簽陳市府同意後,依申辦作業流程規定辦理後續相 關事宜。 (七)審查結果作業: 1.列印通過之申請案及會議紀錄簽請局長核可後,於線上申辦系統 進行通知、公告,並函知申請機關,副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主計處及人事處。 2.計畫主持人(申請人)登入系統點選同意執行計畫,並下載申請 計畫執行同意書,簽署後送申請機關確認執行該計畫。 3.經費若須修改應依審議內容修正並依限上傳,修正通過後,提報 下次工作小組會議備查,未完成備查者,視同撤案,計畫主持人 (申請人)不得再提出該計畫之申請。 (八)聯合醫院申請第二點第四款之自行研究計畫及出國計畫時,得由該 院自行辦理本點第一款至第五款後,檢附前揭資料函送本局。
  • 八、核定作業:受理單位列印同意執行計畫之核定清單,簽陳局長核可後 ,於線上申辦系統公告及函請申請機關辦理請款作業。
  • 九、請款及撥款作業: (一)申請機關檢附核定清單、請款名冊、計畫執行同意書正本及繕製領 據等函送本局進行請款作業。 (二)受理單位彙整申請機關請款資料循行政程序核可後,簽會相關單位 辦理經費撥款作業事宜。 (三)多年期計畫經費分年核定及撥付。 (四)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實施期程配合 付款支出之進度辦理。
  • 十、購置設備案等綜合性案件,須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購置設備 補助要點申請方式及審查原則辦理;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案件 ,須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要點申請及審 查方式辦理。前揭未規範事宜,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 十一、管控措施: (一)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應依審議結果執行通過之計畫,並依預定 期限完成,若認為核定通過之計畫有窒礙難行者,得於線上確認 不執行該計畫,申請機關應另函文本局備查,惟計畫主持人(申 請人)不得再提出該計畫之申請。 (二)計畫期滿後,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未依規定完成繳交成果報告 或辦理經費核銷前,本局不再受理其新申請案。 (三)計畫主持人(申請人)已簽署本局統籌款補助計畫執行同意書, 卻無故不於計畫期限內完成計畫,且未辦理展延者,撤銷該計畫 。 (四)計畫主持人(申請人)執行中之三件計畫案,其計畫期限與新申 請計畫期限重疊者,本局不受理新申請案件,已上傳之申請案不 予審議;若新申請案經核可,舊案成果報告未如期繳交,則已核 准之新申請案暫停撥款。 (五)計畫案(含申請、執行及成果報告)若經發現有一稿多投、假造 、冒名申請、抄襲或其他有違學術倫理之嫌,且經查證屬實者, 得按其情節輕重作下列處分: 1.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再受理其申請案。 2.追回全數或部分補助款。 3.追回研究獎勵費。 4.撤銷該計畫案併處上開處分。 (六)計畫執行期間,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有離職規劃,應由申請機 關於計畫主持人(申請人)離職前,覓妥相同專長及能力之研究 人員接辦其計畫案或申請撤案。申請機關函本局核可後,提報工 作小組會議備查。變更計畫主持人(申請人)致計畫執行延宕或 計畫展延期間,以原核定金額內自行運用不得追加。 (七)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應於計畫期滿後三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 成果報告繳交日以上傳線上申辦系統完成之日計。 1.受理單位安排專家學者審查,其審查結果將列入計畫主持人( 申請人)申請新案時參考。 2.成果報告審查結果由受理單位彙整,並提報工作小組會議備查 。 (八)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研究成果除於學術論文或期刊發表外, 不得擅自對外公開,如有侵害本局權益者除依法追究,並得請求 損害賠償。 (九)受獎勵(補助)前往國外相關機關進行訓練、進修、研究、實習 之人員於計畫結束後,應返回原機關服務,其服務期間為計畫實 施全部時間之二倍,非經原服務機關同意,不得轉任本局暨所屬 機關以外之職務,違者應賠償所接受之獎勵(補助)。受部分補 助之人員,其計畫結束後應服務之時間,按所接受獎勵(補助) 經費占計畫所需全部經費之比例計算。 (十)前款受補助人員服務機關之人事單位應對前述人員列冊管理。 (十一)計畫案有本點第三款之撤銷計畫或第六款之撤案情事者,申請 機關應負責將全數補助款繳回本局。 (十二)計畫案未完成經費核銷者,應依懸帳清理程序辦理。
  • 十二、變更作業: (一)核定通過計畫得於計畫執行期間辦理計畫變更,變更項目含計畫 期限、計畫主持人(申請人)、共同主持人及經費,惟各項變更 除計畫主持人(申請人)及共同主持人外,其它項目之變更以一 次為限。 (二)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應於線上申辦系統提出變更申請,並由申 請機關循行政程序函報本局(檢附變更清單、變更申請表),經 本局審核後,提送工作小組會議備查。聯合醫院所屬計畫主持人 (申請人)申請變更作業(僅限自行研究計畫及出國計畫),得 由該院自行審核後,提送工作小組會議備查。 (三)適用第二點第五款之計畫案申請變更時,由本局相關業務科室簽 陳市府同意後,提送工作小組會議備查。 (四)審議通過之計畫,確為執行計畫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 計畫總經費不變之情形下調整細項經費: 1.業務費項下項目經費得相互間流用,並授權所屬機關循內部行 政程序簽准後辦理。但人事費不得流入流出,惟因勞健保及依 法提撥費率變動得於計畫總經費不變下由業務費流入,且資本 門與經常門亦不得相互流用。 2.修正經費由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檢附變更清單、變更申請 表、核定清單、修正經費對照表)參照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 款公共衛生專案補助計畫經費編列標準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統籌款研究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經費編列標準表後,依下列各情 形辦理。核銷時將相關文件附於支出憑證內,以憑核銷。 (1)核定清單已有核列之補助項目,新增其項下細項經費屬經費 編列標準表所列項目者,循所屬機關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辦 理。 (2)核定清單已有核列之補助項目,新增其項下細項經費非屬經 費編列標準表所列項目者,循所屬機關行政程序並簽報本局 核准後辦理。 (3)新增原未核列之補助項目者,循所屬機關行政程序並簽報本 局核准後辦理。 (五)申請變更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應先經接辦之計畫主持人(申請 人)至線上申辦系統進行同意變更後,檢附其基本資料、變更 清單、變更申請表及計畫執行同意書,函送本局辦理。 (六)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未能於期限內執行完成,應於期滿前二個 月辦理計畫期限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以一年為度。 (七)本局各科室申請變更作業時,循行政程序簽奉局長核可後辦理。 (八)變更作業須於計畫期滿前提出申請,逾計畫截止日提出申請者不 予受理。
  • 十三、經費核銷: (一)本局各科室執行之計畫,需於成果報告繳交前先行辦理經費核銷 者,應簽奉局長核可後辦理。 (二)申請機關應於每年 12 月 15 日前,檢齊下列文件,函送本局辦 理所有執行中計畫之年度經費核銷: 1.所有執行中計畫之核定清單及計畫相關會議資料。 2.收支明細表(含原核定計畫經費編列及執行明細)及原始憑證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 成冊),實施就地審計之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應於計畫期滿後三個月內辦理經費核銷。 (四)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檢齊下列文件,由申請機關審查無誤後函 送本局辦理經費核銷,如有餘款應繳回: 1.成果(年度)報告書一份。 2.申請通過核定之計畫書與計畫相關會議資料及核定清單。 3.收支明細表(含原核定計畫經費編列及執行明細)及原始憑證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 成冊),實施就地審計之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4.如曾辦理變更作業者,須檢附相關核准文件。 (五)受補助赴國外進行訓練、進修、研究、實習、考察、觀摩或參加 國際會議之人員,應於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書。 並就其出國訓練、進修、研究、實習、考察、觀摩或參加國際會 議之心得,依本局規定之場合(方式)進行公開發表(演講、投 稿期刊、書面或海報論文等)。 (六)計畫主持人(申請人)執行研究計畫,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申請機關或單位應確實審核研究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 如發現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 等情事,應不得報銷,除通知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提出說明外 ,並由本局依法處理。 (八)申請機關或單位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本局查核發現 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者,應追繳該項支出款。
  • 十四、其他事項: (一)多年期計畫辦理方式如下: 1.研究計畫屬連續性計畫者,應以多年期研究計畫提出申請,以 三年為限(含三年),並分年填列研究內容及經費。 2.本局核定執行多年期研究計畫者,計畫主持人(申請人)應逐 年於年度屆滿後三個月內至線上申辦系統繳交年度報告。計畫 期滿繳交成果報告。 3.年度報告與成果報告審查結果,由綜合企劃科彙整並提工作小 組會議備查。 4.年度報告未繳交者,其次年經費暫停撥付;年度報告經審核通 過後,再行撥款。 5.年度報告補交不得逾年度屆滿後六個月,否則撤銷該計畫,申 請機關應繳回全數補助款。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專任同仁未曾獲統籌款補助研究計畫者,由學門 委員於複審會議審議評定為勉予推薦以上等級之案件推薦之,每 次核定數以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三)聯合醫院應依本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訂定內控機制,並函報本局 備查,修正時亦同;本局及健康服務中心之內控機制依本作業程 序規定辦理。 (四)有關計畫及成果報告審查作業,必要時可組成專案小組審查或可 要求申請機關或單位提出簡報或進行現場勘查。 (五)研究成果報告,除敏感科技研究計畫或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 權者外,本局得供立即公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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