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如下: (一)年滿十八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者。 (三)申請人係房屋所有權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
- 三、申請人具備下列條件,本府原民會得予以補助: (一)申請建購住宅、修繕住宅補助者應符合下列事實: 1.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 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輔助購屋貸款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申請人及其配偶同戶籍內之直系血親、申請人同 一戶籍共同生活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甲、惟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 例計算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乙、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 丙、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 其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用居住 者。 2.修繕住宅: (1)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但遭受火 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申請人及其配偶同戶籍內之直系血親、申請人同 一戶籍共同生活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 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輔助購屋貸款不在此限 。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 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 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內者,每增加一人,可增加新臺幣二十 五萬元。 (四)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者,且不動產金 額合計未超過一千二百三十七萬。 (五)已獲其他重大災害重(修)建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
- 八、審核標準: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係指申請人、配偶、申請人及其配 偶之戶籍內直系血親、申請人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二親等旁系血親、 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六)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本 府原民會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 口為宜。 全家人口數應在二人以上,始得申請補助。但申請人無配偶或直系親 屬,且年滿五十歲之獨居個人,不在此限。
- 九、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實際收入核算。 無法提出財稅資料者,依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 。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 十、本要點之補助應由本府原民會編列預算辦理,於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 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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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社福字第112300707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公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