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本府每年度公告路線期限內,公車業者應依公告事項檢送營運計畫及 購車計畫,含汰換車輛、資金來源,預購新車之廠牌、型式、年份、 馬力及內裝等資料,由本市公共運輸處提送「臺北都會區市區及公路 客運路線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准後購車。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4-3013
臺北市推動低底盤公車補貼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6)北市交運字第09731150300號函修正下達第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