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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北市運綜字第10236477801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並自102年11月11日起生效
  • 九、依第四點核准購車,經公運處同意後公車業者得提前訂約購車,辦理 方式如下: (一)公車業者需事先書面告知,並於簽約後將經公證購車實際車價契約 (副本)報公運處。 (二)同意補助時間、補助金額上限及車輛規格要求等各項條件比照公運 處通知籌備時之規定辦理,如因先行簽約籌備致規格不符,應自行 改正完成後再予核撥補貼款,改正費用由公車業者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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