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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4-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主會決字第10530640700號函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並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
  • 三、本府各機關應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每年除至少自行評估一次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性,作成自行評估相關表件建檔備查外,並應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召集業務及會計單位 組成專案小組,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作業須知規定,查核機關內部控 制運作情況。 機關首長應督導其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
  • 四、各一級機關應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召集業務及會計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依臺北市政府各 機關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作業須知規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核所屬機關內部控制運 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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