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員工發揮創意,提出創新或改善建議(以下 簡稱創意方案),以提升行政效率與品質,塑造優質工作文化,提升本局形象,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局設創意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設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擔任,成員由本局副局長 一人、主任秘書、消費者保護官兼主任、專門委員二人、各科科長、秘書及其他經局長 指定之人員組成。
- 五、創意方案得以個人、科室或跨科室為提案單位向本會報提出。
- 六、提案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無具體內容。 (二)非建設性之批評。 (三)未檢具試行或執行步驟。 (四)提案業有明確對策或解決方法。 (五)已有類似提案已獲獎勵。 (六)提案單位權責內或上級已指示應行辦理且承辦同仁有能力自行改善之事項。 (七)舊案重提且未有創新或改善建議。 (八)非本局權責事項,難以有效實施。 (九)涉及法令疑義之釐清及法令修正,非修法不足以改善。 (十)其他不符創新與改善宗旨之提案。
- 九、創意方案執行成果經本會報評審通過,且合於下列情形事項之一者,酌予獎勵: (一)創新或改善作業程序,確能提升作業品質或效率。 (二)創新或改善管理制度,確能提升工作效益或塑造優質工作文化。 (三)創新或改善服務措施,確能提升為民服務績效。 (四)創新或改善工作環境或條件,確能提升工作士氣或效率。 (五)創新或改善其他與本局工作有關之事項,確能提升工作績效或本局形象。
- 十一、前點創意方案經本會報評審後,得依評審結果順序代表本局參與臺北市政府或其他機 關團體舉辦之評選。
- 十二、創意方案提案累計件數於當年度名列前三名或個人提案件數累計達四案以上者,得酌 予獎勵,獎勵方式由局長核定之。
- 十三、創意方案一經採行,本局相關單位及人員應確實執行,並追蹤半年執行成效,始得解 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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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7-2001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創意會報推動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101)北市法綜字第101327258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2、5、6、9、11~13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創意會報推動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創意會報推動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