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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4009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0434400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依臺北市組織自治 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執行。
  • 第 3 條
    產業局受理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案之審查,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 計畫開發溫泉量,日平均量在六百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以 下同)八萬五千元。 二 計畫開發溫泉量,日平均量超過六百立方公尺者,每件十萬元。 前項申請案經許可後,申請變更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內容者,依前項基準減 半收費。但申請變更登記公司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等不涉及計畫書內 容實質審查事項者,每件收取審查費二千元。 申請核減泉量者,免收審查費。 本府所屬機關及事業單位申請溫泉開發許可時,得免繳第一項及第二項審 查費。
  • 第 4 條
    產業局受理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案之審查,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 提供溫泉使用,日平均量在六百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八萬五千元。 二 提供溫泉使用,日平均量超過六百立方公尺者,每件十萬元。 前項申請案經許可後,申請變更經營管理計畫書者,依前項基準減半收費 。但申請變更登記公司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等不涉及計畫書內容實質 審查事項者,每件收取審查費二千元。 本府所屬機關及事業單位申請經營許可時,得免繳第一項及第二項審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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