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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8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北市衛人字第10737417300號函修正第3、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三、各類人員遴選之資格,除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 其相關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護理人員: 1.護理師: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且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 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七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 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三年以上。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畢 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五年以上者。上 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二年以上。 (3)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 等工作合計三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 作至少一年以上。 2.護士:領有中華民國護士證書,且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 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並須從事 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三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 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二年以上。 (二)其他人員:依其相關任用法規規定辦理。
  • 七、有關舉辦甄選試務作業,除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各項人事甄試作業 專案機密維護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測驗試題由主辦單位擇人命題或聘請專家學者命題後,由主辦單位會同人事、政 風人員製卷、彌封及拍照存證。 (二)測驗結束後,答案卷應即彌封拍照。 (三)電腦測試時,應於測驗結束時當場列印並請應試人員簽名後彌封。 (四)面試委員評審成績應當場評定,不得於離開試場事後補填或更正。 (五)各中心參與試務人員及面試委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 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 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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