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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8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北市衛人字第10737417300號函修正第3、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屬各區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各中心)於 辦理各類人員職缺外補公開甄選作業一致,達公開、公平、公正目的,並廣徵人才,特 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範圍係指除考試分發、依法得免經甄審及組織法規中機要人員以外,定 有職稱及官等、職等或級別之人員。
  • 三、各類人員遴選之資格,除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 其相關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護理人員: 1.護理師: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且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 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七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 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三年以上。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畢 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五年以上者。上 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二年以上。 (3)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 等工作合計三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 作至少一年以上。 2.護士:領有中華民國護士證書,且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 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並須從事 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三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 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二年以上。 (二)其他人員:依其相關任用法規規定辦理。
  • 四、上開各類人員出缺之甄補作業,應公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本局 及甄選之中心網站公告三日以上。至於公告三日之算法,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八節 有關期間規定計算。 公告截止後,如有符合資格者,應依程序規定辦理甄選事宜,如無適任人員時,始得再 次上網公告。
  • 五、本甄選之評分,各中心得依擬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 、年資、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評分標準表。 護理人員應採二階段之甄試方式進行甄選,其他人員得準用。 前項所稱甄試方式,區分下列二種: (一)測驗:得以筆試、電腦測試、專案報告等其他實地考試方式為之。 (二)面試:以語言問答或討論方式評量應考人之知能及有關事項。其評分項目及配分 如下: 1.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15分。 2.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15分。 3.才識(包括志趣、職務歷練、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 經驗)70分。 辦理甄選時,得視第一階段成績(達用人機關所訂及格標準者),至多擇優錄取每一職 缺數之十倍人數參加第二階段甄試,並於十日內將參加第二階段甄試人員名單公告本局 及甄選之中心網站。另「面試」成績不得逾總成績之百分之四十。 各中心應於甄選作業結束後七日內,按「測驗」及「面試」各佔百分比核計總成績並簽 奉核可後,提報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將錄取名單公告於本局及甄選之中心網站。
  • 六、為簡化公開甄選作業程序,即時因應機關用人之需,各中心於辦理職缺公開甄選時,得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 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 七、有關舉辦甄選試務作業,除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各項人事甄試作業 專案機密維護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測驗試題由主辦單位擇人命題或聘請專家學者命題後,由主辦單位會同人事、政 風人員製卷、彌封及拍照存證。 (二)測驗結束後,答案卷應即彌封拍照。 (三)電腦測試時,應於測驗結束時當場列印並請應試人員簽名後彌封。 (四)面試委員評審成績應當場評定,不得於離開試場事後補填或更正。 (五)各中心參與試務人員及面試委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 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 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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