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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文字第113600646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藝文團隊發展製作、探索 新創視角、提升創作動能及演出創作品質,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藝文團隊指具備下列條件之藝文團體: (一)立案滿三年,且非為政府機關、學校、政黨或公民營事業機構所屬 團隊。 (二)年度展演製作一個以上及公開演出五場以上(不含聯誼、比賽性活 動)。
  • 三、本要點之展演製作,應以一套完整節目為一製作,非以演出場次計算 ;可含改編或重製,然須為完整之製作。如為傳統戲曲節目,全本劇 碼演出為一個製作;如為折子戲演出,則一場完整演出之劇目安排視 為一個製作。
  • 四、申請時間:每年十月受理下下年度之駐館計畫申請,並錄取一至三個 藝文團隊。
  • 五、受理方式: (一)由藝文團隊自行提出申請。 (二)由本處推薦並納入徵選。
  • 六、送件內容及方式: (一)申請人應依本處網站公告之格式,以A4橫式繕打,一式兩份,送件 駐館計畫申請書內容及檢附文件應包含: 1.立案登記證。 2.團隊簡介。 3.團員名冊。 4.提案年度營運狀況簡介。 5.駐館前一年度展演計畫。 6.駐館當年度展演計畫(須有一檔全新製作演出於本處城市舞台首 演)。 7.駐館當年度藝文推廣活動計畫。 8.年度展演製作一個以上及全年度公開演出合計達五場以上之佐證 文件(格式不限)及上座率說明。 9.其他具代表性之媒體報導或藝術評論等自由備送資料。 (二)送件方式: 1.親送:上班時間(08:30-12:00;13:30-17:30,例假日及國 定假日除外)至本處藝文大樓三樓展演活動課。 2.郵寄:105037 臺北市八德路三段二十五號三樓,臺北市藝文推 廣處展演活動課收。
  • 七、徵選作業: (一)初審:由本處業務單位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資料。申請資 料短缺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由本處邀請學者專家七至九人組成「城市舞台駐館團隊徵選 委員會」,就初審合格團隊過去營運狀況、展演計畫等內容予以實 質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前開團隊進行簡報。 (三)徵選結果公告於本處官網,並函復申請人徵選結果。公告徵選結果 一個月內簽訂雙方合作備忘錄。
  • 八、駐館團隊之權利及優惠措施: (一)凡錄取成為年度駐館團隊者,得優先申請該年度城市舞台及排練室 檔期,排練室無償使用以每檔演出二十個時段為上限。 (二)本處得視本處年度演出經費數及駐館團隊意願,依「臺北市藝文推 廣處辦理各項合辦藝文展演活動要點」與駐館團隊合作辦理演出。 (三)本處得視本處業務需要及經費狀況,優先邀請該年度之駐館團隊辦 理各項演出及藝文推廣活動。
  • 九、駐館團隊應配合事項: (一)本處得視實際需要要求駐館團隊無償提供駐館期間於本處演出照片 一至三張及影音資料三至五分鐘,以為本處業務推廣使用。 (二)駐館團隊於本處駐館年度表演期間應提供貴賓票券每場二張,以供 本處查核。 (三)駐館團隊申請城市舞台檔期時應提送演出企劃書,且該檔期應為團 隊本身演出使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如違反時,本處得逕行收回 檔期,團隊不得異議。 (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駐館團隊若因故無法如期演出,原則應於演出 六個月前通知本處取消檔期,並依合作備忘錄及契約書規定處理。 (五)駐館團隊應於該申請表演節目文宣品上加註「○○○○年城市舞台 駐館團隊」字樣。
  • 十、申請團隊所檢具之申請資料如有不實,或駐館團隊於駐館期間如有影 響本處形象聲譽情節重大者,本處得逕行取消其駐館權利及優惠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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