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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秘字第1116006166號令修正發布第4~6、8、9點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 四、申請時間:每年十一月份受理後年度之駐館計畫申請,並錄取一至三 個藝文團隊,受理時間另外公告之。
  • 五、受理方式: (一)由藝文團隊自行提出申請。 (二)由本處推薦。
  • 六、送件內容及格式:A4 橫式繕打,一式兩份,格式可於本處首頁下載 。 (一)送件內容: 1.本處城市舞台藝文團隊駐館計畫申請書 2.團隊簡介 3.團員名冊 4.最近一年營運狀況簡介 5.二年展演計畫 6.前一年度演出活動精華或年度代表性作品光碟一份(請註明演出 名稱、日期及地點) 7.其他具代表性之媒體報導或藝術評論等資料。 (二)送件方式: 1.親送:上班時間(9:00-12:00;14:00-17:00 ,例假日及國 定假日除外)至本處藝文大樓三樓展演活動課。 2.郵寄:105037 臺北市八德路三段二十五號,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展演活動課收。
  • 八、優惠措施: (一)凡錄取成為年度駐館團隊者,得優先申請該年度城市舞台及排練室 檔期,排練室無償使用以每檔演出二十個時段為上限。 (二)本處得視本處年度演出經費數及駐館團隊意願,依「臺北市藝文推 廣處辦理各項合辦藝文展演活動要點」與駐館團隊合作辦理演出。 (三)本處得視本處業務需要及經費狀況,優先邀請該年度之駐館團隊辦 理各項演出及藝文推廣活動。
  • 九、駐館團隊應配合事項: (一)本處得視實際需要要求駐館團隊無償提供演出照片一至三張及影音 資料三至五分鐘,以為本處業務推廣使用。 (二)駐館團隊於本處駐館年度表演期間應提供貴賓票券每場二張,以供 本處查核。 (三)駐館團隊申請城市舞台檔期時應提送演出企劃書,且該檔期應為團 隊本身演出使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如違反時,本處得逕行收回 檔期,團隊不得異議。 (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駐館團隊若因故無法如期演出,應提早通知本 處取消檔期,並依合作演出備忘錄及合辦契約書規定式處理。 (五)駐館團隊應於該申請表演節目文宣品上加註「○○○○年城市舞台 駐館團隊」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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