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傑出藝文團隊,增加演出 機會,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藝文團隊係指實際從事表演藝術活動之非音樂性藝文團隊 ,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立案滿三年,且非為政府機關、政黨或公民營事務單位所屬團隊、 學校或其附屬團隊。 (二)年度展演製作一個以上及公開演出五場以上(不含聯誼、比賽性活 動)。
- 三、本要點所稱展演製作數係指一套完整節目為一製作,非以演出場次計 算;可含改編或重製,然須為完整之製作: (一)舞蹈節目:一場完整演出之舞碼安排為一個製作。 (二)傳統戲曲節目:全本劇碼演出為一個製作;如為折子戲演出,則一 場完整演出之劇目安排視為一個製作。 (三)現代戲劇節目:一場完整之劇目安排為一個製作。
- 四、申請時間 每年十一月份受理後年度之駐館計畫申請,並錄取一至三個藝文團隊 ,受理時間另外公告之。
- 五、受理方式 (一)由藝文團隊自行提出申請。 (二)由本處推薦。
- 六、送件內容及格式:A4 橫式繕打,一式兩份,格式可於本處首頁下載 (一)送件內容 1.本處城市舞台藝文團隊駐館計畫申請書 2.團隊簡介 3.團員名冊 4.最近一年營運狀況簡介 5.二年展演計畫 6.前一年度演出活動精華或年度代表性作品光碟一份(請註明演出 名稱、日期及地點) 7.其他具代表性之媒體報導或藝術評論等資料。 (二)送件方式: 1.親送:上班時間(9:00-12:00;14:00-17:00 ,例假日及國 定假日除外)至本處藝文大樓三樓展演活動課。 2.郵寄:105 臺北市八德路三段二十五號,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展演 活動課收。
- 七、徵選作業: (一)初審:由本處業務單位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資料。申請資 料短缺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由本處邀請學者專家七至九人組成「城市舞台駐館團隊徵選 委員會」,就初審合格團隊過去營運狀況、展演計畫等內容予以實 質審查。
- 八、優惠措施 (一)凡錄取成為年度駐館團隊者,得優先申請該年度城市舞台及排練室 檔期,惟仍須依相關租用辦法辦理租用。 (二)本處得視本處年度演出經費數及駐館團隊意願,依「臺北市政府文 化局暨所屬機關與其他機關合作辦理活動實施原則」與駐館團隊合 作辦理演出。 (三)本處得視本處業務需要及經費狀況,優先邀請該年度之駐館團隊辦 理各項演出及藝文推廣活動。
- 九、駐館團隊應配合事項 (一)本處得視實際需要要求駐館團隊無償提供演出照片一至三張及影音 資料三至五分鐘,以為本處業務推廣使用。 (二)駐館團隊於本處表演期間應提供貴賓票券每場二張,以供本處查核 。 (三)駐館團隊申請城市舞台檔期時應提送演出企劃書,且該檔期應為團 隊本身演出使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如違反時,本處得逕行收回 檔期,團隊不得異議。 (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駐館團隊若因故無法如期演出,應於場地使用 前六個月通知本處取消檔期,未於期限前通知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 (1)使用前五個月至六個月內通知取消者,須繳納原訂場地使用時段 30% 之場租。 (2)使用前三個月至五個月內通知取消者,須繳納原訂場地使用時段 50% 之場租。 (3)使用前三個月內通知或未通知取消者,須繳納原訂場地使用時段 全部場租。 (五)駐館團隊應於該申請表演節目文宣品上加註「○○○○年城市舞台 駐館團隊」字樣。
- 十、駐館團隊於駐館期間如有影響本處形象聲譽情節重大者,本處得逕行 取消該駐館團隊之資格及相關權利。
-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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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37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城市舞台藝文團隊駐館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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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5316275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溯及自104年11月6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城市舞台藝文團隊駐館計畫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城市舞台藝文團隊駐館計畫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