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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6-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北市財支字第09730386300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之附件三及第9點條文之附件四
  • 八、錯帳調整: 各機關退撫基金費款如有匯錯帳戶情形應辦理轉正,由轉出機關填具「臺北市政府機關 學校退撫基金繳費專戶轉正憑證」(如附件三)加蓋付款憑單簽證印鑑章,經財政局驗 印後,自行送交臺銀世貿中心分行辦理。
  • 九、差額調整: (一)補繳現金差額:繳費專戶餘額不足時,得於臨櫃辦理轉帳繳費時,以現金併繳之 。 (二)溢扣差額,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各機關於提繳機關負擔額時,調整差額,並於同一份電連存帳付款憑單中將溢 扣差額退還當事人。 2.將溢扣差額留存繳費專戶,俟辦理次月薪津代扣作業時再 調整之。 3.由各機關填具「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退撫基金繳費專戶支出憑證」(如附件 四)加蓋付款憑單簽證印鑑章,經財政局驗印後,併同蓋妥機關章戳及統一編 號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申請書」,自行送交臺銀世貿中心分行申請開立受款 人為「限存入臺北市市庫存款戶」支票,領回辦理支出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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